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遵循以下原則: (壹)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管所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