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條件的(以上證件均為截至4月30日滿壹年),安排隨遷子女就近入學,對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隨遷子女,建議其回戶籍所在地就讀,或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指定學校就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 *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居住地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壹)義務教育;(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