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業年利潤總額為654.38+0萬元,業務招待費允許扣除限額為654.38+0萬元,實際業務招待費為654.38+0.5萬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稅收調整。那麽,如果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支= 15-10 = 5萬元,則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100+5 = 105萬元。假設企業適用稅率為33%,則應納企業所得稅= 105 * 33% = 34.65萬元。
對於會計處理,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不需要調整會計記錄。
上例中,因為業務招待費在5萬元以上,所以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根據計算出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編制會計分錄:
借方:所得稅34.6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34.65萬元。
企業凈利潤= 100-34.65 = 65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