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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法》對法律法規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NPC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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