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如下:
1.雙邊沖突規範是指既沒有明確規定國內法的適用,也沒有明確規定外國法的適用,而是提供了壹個面向某個標誌(即連接點)的法律適用原則。因為只提供了壹個連接點,所以本文沒有提供。
2.選擇性沖突規範:這種沖突規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族,即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準據法,但實際上只能選擇其中壹個。根據選擇方式又可以進壹步分為兩種:(1)無條件選擇性沖突規範。在這種沖突規範中,其家族指定的幾部法律地位相同,可以不分先後隨意選擇。也就是說,不附帶任何條件。(2)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範。在這個沖突規範中,他們家指定的幾個法律處於不同的地位。壹是適用第壹順序的法律,只有當法律不能適用時,才能選擇下壹順序的法律。也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擇。因此,這壹條屬於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範。
3、沖突規範重疊,這表明必須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該條沒有規定兩個以上法律同時適用,因此不屬於交叉沖突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