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制度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建立的保險關系。保險關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壹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另壹方對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的法律關系。(1)責任保險模式從發達國家的責任保險模式來看,主要有強制保險和非強制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環境責任保險。(2)保險人的責任範圍。根據我國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幾種。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的責任。2.訴訟費、律師費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定損費、鑒定費等。)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糾紛3。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民事責任中只負責經濟賠償,不承擔加害人除行政責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責任,如刑事責任(3)。壹般包括以下事項: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騷亂、盜竊、搶劫。2.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不專業行為。4.相關政府部門的沒收和征用。5.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6.罰金、罰款或懲罰性賠償。。7.被保險人擁有、控制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和雇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雇主責任險除外)。8.被保險人的合同責任(特別約定)。9.本保險不包括的所有其他損失、費用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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