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壹般認為每個職工只能與壹個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系,而不能同時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系;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推導出“用人單位招用尚未招用的職工,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禁止職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3.認為如果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必然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的混亂,從而造成不良後果。
雙重勞動關系是指壹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參加兩種勞動關系,既可以表現為兩種法律勞動關系並存,也可以表現為壹種法律勞動關系和壹種事實勞動關系並存。這種勞動關系不僅不利於勞動管理,而且潛伏著大量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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