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體制主要是指劃分立法權的體制,即壹個國家中哪些國家機關有權制定法律,它們的立法權之間是什麽關系。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安排,與其政治制度、具體國情、歷史傳統等因素密切相關。
單壹制國家壹般采用單壹制立法體制,立法權集中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只有壹個立法體制。在聯邦制國家,壹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的立法體制,壹個國家內部有很多擁有自己立法權的機關。
我國現行立法體制既不是二元或多元立法體制,也不是純粹的壹元立法體制,而是兩種立法體制相結合,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的“壹元、兩級、多級”立法體制。“壹元論”是指全國只有壹個統壹的立法體制;“兩級”是指中央和地方立法兩級;“多層次”既指中央立法,也指地方立法。
立法的特點
1,國家意誌: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代表國家意誌。
2.國家強制性: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性來保障。
3.普遍約束力: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4.程序性:法律是以國家的名義制定和頒布的,是程序性的。
5.可執行性:法律具有可執行性,可以保證其有效實施。
6.明確性:法律明確,法規內容清晰,不含糊。
7.穩定性:法律是穩定的,不會隨意改變,保證了社會的穩定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