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三次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1949-1952的土地改革,1978-1984的“包幹”,1997-1999的“三十年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開始,土地承包期又延長了30年。
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參照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期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落實到具體農戶、具體地塊;承包期不滿30年的,應當延長至30年,確保家庭承包經營的長期穩定。土地承包期延長後,發包方應當按照規定與農民簽訂合同,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印制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確定土地承包權。也就是從1997到2027。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始於1978,並根據時代和經濟的發展不斷完善。目前,它還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