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區別?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可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應該是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應該是包容關系,它們必須具有相同的時間效應和空間效應。
特別法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它與普通法的區分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相比之下,適用範圍窄的是特別規定,適用範圍寬的是壹般規定。
第二,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的對象不同,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有限,僅涉及普通法律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主要是習慣法;衡平法受羅馬法支配。
3.程序不同,普通法程序復雜死板;衡平法的程序簡單而靈活。
4.救濟方式不同,普通法救濟方式只是損害賠償;衡平法上有許多補救措施。
3.什麽叫統壹制定機關?
立法法中的“同壹機關”是“同壹制定機關”;換句話說,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本質上是在同壹機關的法律規範之間。其身份應理解為“相同”或“同名”的機關,而不是“同級”、“同系統”、“同功能”的機關。比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屬於同壹層級,制定的部門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是同壹機關或者名稱相同的機關。
立法法確立“同壹機關”的適用條件,更符合我國立法主體多層次、法律體系復雜的實際情況。根據這壹規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規則只能適用於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