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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壹部保險法是什麽時候頒布的?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同年10月30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壹部基本保險法。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律法規;實質性意義: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後,應當及時予以批準;情況復雜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在30天內批準。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以再保險的形式將其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將自身責任和原保險的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

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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