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教育法
1.時間: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9月1995日起施行。
2.地位:它是教育的根本法,在我國教育法規體系中處於“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
第二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節選)
1.時間: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6月1986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2006年6月1日。
2.義務教育的基本特征:普及性(普遍性)、強制性(統壹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費性(義務性)。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法律地位:中國教育史上第壹部單行的教師法。
第四部分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