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憲法。《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二,民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第三,刑法的相關規定。
1.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