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但電子簽名應是電子簽名人專屬的,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是指利用數字技術確定簽名人真實身份的簽名。
法律客觀性:
電子簽名被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或邏輯上與電子記錄相關聯的任何字母、字母數字或其他符號,電子簽名被執行或采用以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數字簽名定義為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加密函數對電子記錄進行轉換的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原始未轉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鑰的任何人都能準確判斷:(1)是否使用與簽名人公鑰相匹配的私鑰進行轉換;(2)原始電子記錄在轉換後是否發生了變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壹種。新加坡《電子交易法》中對電子簽名的定義並未規定應采用何種方法和技術,只是要求該方法或技術應與電子記錄相關,並以證明或認可電子記錄為目的。數字簽名的定義明確規定了采用哪種技術,即非對稱體制和哈希函數。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密和解密來實現的。數字簽名的特點是它代表了文檔的特征。如果文件發生變化,數字簽名的值也會相應變化;不同的文件有不同的數字簽名。在傳輸過程中,如果第三人篡改了文件,但他不知道發送者的私鑰,那麽解密後的數字簽名壹定與計算出的數字簽名不同。這提供了確認發送者身份的安全方式。生產數據已經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停止使用電子簽名生產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和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