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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院可以重復查封同壹房產嗎?

法律分析:只要不是同壹債權,無論是不是同壹債權人,無論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壹法院,都應當允許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在不同情況下,同壹法院也可以對同壹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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