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壹年不是10個月。通常壹年的刑期是12個月,因為壹年是以12個月為壹個周期,法律上沒有特別說明,壹般是以12個月計算。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