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且新貸與舊貸不是同壹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期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債務的保證責任。四、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合同,應當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五、壹般保證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不及物動詞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結束後,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七、同壹債權既有擔保又有物的擔保,擔保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八、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九、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0.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而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提前行使追償權的,在破產程序中債權可以得到補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規定了保證,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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