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法律行為的原因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面行為;
2、壹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
1,財產返還
2.損失賠償
3.收回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