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包含“情勢”和“變更”兩個方面。那麽做的“情境”是什麽?而情況變化必須到什麽程度才能調整或解除合同?關於情勢變更,法院應當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在當事人提出申請並進行訴訟前進行協商後再履行義務。不可抗力方主張的利益發生了變化的情況下,是否應該中止履行合同取決於違約。當事人壹方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並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相對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延遲履行或延遲交貨發生在情勢變更期間,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可參照不可抗力處理。中國合同法引入情勢變更原則主要是擔心情勢變更原則會破壞法律濫用的穩定性。情勢變更制度設計的原則規則應當變更,主要分為實體法上的效力和程序法上的效力。其中主要是基於合同雙方再次協商的效力,因為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合同解除之後,而司法本身作出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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