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出租車運輸的相關要求規定:
1.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駕駛員不得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
2.生產(改裝)客運車輛和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核定數量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核定數量或者載重量。
3、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報廢、擅自改裝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不得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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