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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輸造成損害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計算,每件或者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較高者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計算,每件或者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每千克為2計算單位,以較高者為準。但是,貨物的性質和價值已經由托運人在裝運前聲明並在提單中載明,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另有約定,賠償限額高於本條規定的除外。

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包裝的,提單應當註明用該裝運器具包裝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該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視為前款所稱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如果沒有規定,每個裝運裝置應視為壹件或壹個單元。

如果裝運設備不屬於承運人所有或由承運人提供,裝運設備本身應視為壹件或壹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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