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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和公司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實習生和實習單位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實踐中,確認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勞動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也就是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主要收入來源是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實習生不是靠提供勞動謀生的勞動者,而是以學習為目的的學生。實習是壹種學習方式,不是謀生手段。雖然實習生在實習中是以勞動為手段,但實際上是以學習為目的作為學生工作的。他們從事的勞動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高學生的技術技能,不能算是就業。實習生雖然和實習單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只是單純的管理,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主要是學校作為學生來管理。實習生是學生,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但在勞動法中,勞動者以勞動為手段,以獲得生活來源為目的,作為勞動者進行勞動。所以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不能享受勞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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