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期限屆滿解散;
2.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的,董事會可以制定解散公司的方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當作出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1)壹家公司吸收合並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5.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6.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7.被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
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