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規定如下:
1.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3.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擴展數據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直接賦予的,而不是由任何人決定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誰可以享有民事行為能力,還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後者由個人決定,只有參與特定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範圍不僅取決於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還取決於個人財產狀況。
2.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特定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更不能由我自行處置。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民權利可以自行處分。根據民事主體的不同,民事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4.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定原因。公民死亡後,不再可能也沒有必要從事民事活動和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不再需要保留民事權利能力。公民死亡有兩種方式: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實發生,他的民事權利能力就終止。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國人民和國家法律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