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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

不同級別法院的裁判文書效力相同,生效時間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最高人民法院是壹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他作出的裁定都是終局的。

2、不得上訴的裁決,壹經宣布,就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得上訴的裁定,是指除不服、裁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裁定以外的各類裁定。其中有些裁定可以復議,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作出的裁定是終局的,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4.可上訴的裁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且無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該裁定在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限的,該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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