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和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人的權利。對於壹些犯罪分子,國家會附加或者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被選舉權與擔任公職的權利密切相關,是擔任公職的法定條件權利。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權、擔任公職權和享有榮譽稱號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以及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訴、控告或者舉報。根據相關法律,公民有權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它是公民經濟訴求的集中政治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 *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