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法規是《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7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個決定,他規定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非資源類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由國家發改委審批。
第三部法規是《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04年6月9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個辦法是對國務院條例的細化。也主要細化為資源型開發項目,2億元以上,惡性用匯2000元,國家發改委審批。
第四個規定是商務部2004年10號《境外投資審批規定》規定的,也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