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懲改結合,旨在改造人”政策的歷史背景:
65438年至0978年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國家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的歷史時期。改革開放的深化和擴大給監獄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罪犯的構成與50、60年代相比發生了壹系列重大變化。
1995在國務院國發[1995]4號《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監獄工作要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目的”的方針。
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旨在改造人”政策的基本內容:
1,“以改造人為目標”是監獄工作的總體要求。
監獄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
2.“懲教結合”是中國監獄實現監獄工作目的的根本途徑。
“懲改結合”是實現“改造人”目的的基本方法和途徑。
“懲罰與改造相結合”對改造罪犯的基本要求是:監獄以改變觀念為目的,開展系統的改變犯罪觀念、糾正犯罪惡習的活動,包括管理、勞動、教育等手段,在懲罰的前提下進行,旨在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
“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要求是:在監獄刑罰執行活動中,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應當同時進行,並努力把握兩者的結合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