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法》第四十條: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壹條律師法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是向法庭提供真實證據的義務。
綜合其他法律,這些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