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認為,壹個國家的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依據,法律問題的處理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人治思想的實質是人高於法或權力高於法。它主張以個人,尤其是當權者和領導者的個人魅力、美德和智慧來治理國家和平整世界。
第二,方式不同
法治思維是運用法治的要求認識、分析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基於法律規範的邏輯理性思維方式。
人治思維忽視了規則的普遍適用性,根據統治者的個人意誌或感情進行統治。用文字而不是法律來統治是極其武斷和不理智的。
第三,本質不同
法治思維的實質是把法律作為白非和諧處事的準則,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工作。
“人治”的思維,就是把公共事務管理的善寄托在個別聖賢身上。遇到聖賢,就好了。不遇聖賢,則廢。其結果是,“民存政行,民亡”,妳無法擺脫歷史“周期律”的控制,也不可能有持續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