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按照這個規定,人出生前後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出生前或出生時的人是“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人出生就是“公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可見,“出生”是胎兒與人類的分水嶺,是否有權利和能力取決於“出生”。如何判斷出生?史尚寬先生詳細解釋了這壹點。“生育必須滿足以下條件:胎兒必須與母親完全分離,有些生育的不能稱為生育。相反,既然身體已經出現,雖然臍帶與母體接觸,但也可能稱之為出生。脫離母體後,要生存,自然人的人格基礎在於活著的人類。在子宮內或出生前死亡的人沒有法律人格。但是,出生後不需要活很久,也就是活壹會兒就夠了。也就是在完全暴露的情況下,妳必須有呼吸的能力。但是,假死的人,是在開始呼吸的時候出生的,不是呼吸的時候,而是全部暴露的時候。也不需要生存能力或生育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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