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當事人之間陳述不壹致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之間陳述不壹致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的陳述與以前的陳述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結合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這壹段涉及雙方不壹致的陳述。由於當事人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其陳述具有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往往虛實結合並存。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發生當事人陳述不壹致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說明原因。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應當由審判人員結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變更陳述的理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證據以及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審查確定。判斷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可以考慮當事人的年齡、智力、文化程度、道德品質、法律意識等因素。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的陳述與以前的陳述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 上一篇:政府調查的依據是什麽?
  • 下一篇:2016靜安區離婚地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