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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股東大會的程序

股東會的召集程序為公司成立前召開第壹次股東會,第壹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根據公司章程召開定期會議,在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三分之壹以上股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督下召開臨時會議。

詳情如下:

1.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2.定期股東大會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臨時股東大會: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股東召集權是指股東在認為有必要召開股東大會時,依法請求董事會召集會議,在董事會不同意提案時,依法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因此,股東的會議召集權包括提議召開會議的權利和直接召開會議的權利,包括向董事會提議或不提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壹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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