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結婚地法律的適用。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婚姻所在地的法律來判斷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美國的許多州、巴西、阿根廷等。,而中國也是用這個原則來判斷婚姻的實質要件。按照這種原始婚姻,實質要件必須符合結婚地的法律才能被認定有效,婚姻在其他任何國家都會有效力。有人認為婚姻本質上是壹種契約關系,根據“屬地管轄”原則適用婚姻發生地法律是合法的。但是,簡單適用結婚地原則,很容易“跛腳結婚”。這也是很多國家不簡單適用婚姻締結地的重要原因之壹。
第二,當事人的屬人法的適用
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波蘭、日本和泰國,都將當事人的屬人法視為屬人法。“婚姻的本質要件是根據當事人的屬人法來判斷的,因為婚姻是壹種身份關系,應該用當事人的屬人法來解決身份和能力的問題。”為了在壹定程度上減少當事人逃避法律和“遷徙婚姻”的現象,英國、丹麥等國將當事人住所地法作為屬人法。但是,當事人的屬人法可能會與結婚地的公共秩序發生沖突,影響婚姻的效力。因此,當夫妻的屬人法不壹致時,目前國際上壹般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
三、婚姻法與當事人屬人法的混合適用。
以結婚地法律為主,當事人屬人法為輔。壹般來說,應用規範是有條件的選擇。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