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對車燈的正確使用有明確的要求,如遠近光燈、轉向燈、示廓燈、後位燈、霧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等。這些要求很多都體現了“輕語言”的概念。通過正確使用車燈,可以傳遞信號,保證安全。正確使用左、右轉向燈:機動車左轉、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機動車右轉、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後駛回原車道、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正確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或者近距離跟車行駛時,應當及時更換遠光燈和近光燈,避免燈光使用不當妨礙其他車輛的安全行駛。夜間,在無中央隔離設施、無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對向駛來時,應當在距離對向150米處切換近光燈,在狹窄道路或者橋梁遇到非機動車時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夜間通過急彎、斜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發出信號。正確使用車輛示廓燈、霧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這些燈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在能見度低或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情況下,能及時有效地“看到”所行駛的車輛,從而減少交通風險和事故。機動車在夜間無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天氣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於200米時,應當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示廓燈;能見度小於100米時,也應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輛後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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