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在醫療衛生機構註冊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關於醫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執業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樹立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救治患者,落實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德規範。
(三)尊重、關心和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適合崗位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和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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