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溫津貼法》第壹條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支付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室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領取高溫津貼的必須是高溫下工作的員工,包括建築工人、沒有空調的公交車司機、室外環衛工人等。室外室外作業人員高溫津貼不低於每人每月60元;在33℃以上(含33℃)室內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津貼並不是每個勞動者都有。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勞動者,可以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的具體發放標準和期限各省有所不同。國內其他省市的高溫費大致分為月繳和日繳兩種繳費標準。
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中,如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是山西、江西,每月240元,浙江省225元;最低的是山東省,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是天津,每天24元,最低的是貴州,每天8元,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大部分在東部地區。相反,西部部分省份高溫補貼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