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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期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房屋被查封是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具體規定。查封財產期限屆滿,查封機關未處置(執行)或者延期查封的,查封終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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