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特別行政區,並制定基本法,賦予特別行政區在壹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國防、外交除外)享有高度自治權。
憲法是壹國兩制的源頭。要維持壹國兩制的政策,我們必須依靠基本法。簡單來說,《基本法》第五條規定,香港可以沿用回歸前的制度,例如資本主義制度和普通法制度,而無須沿用中國大陸的制度。保持50年不變。
《基本法》中有兩條條文涉及香港的法律制度: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法規、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是《基本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