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員,從判刑之日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出獄後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因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的辦法執行。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繼續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