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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解釋的主體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擴展數據

司法解釋只能由主管部門作出。司法解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當遵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進行解釋。這是我們對司法解釋的壹般理解。

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不明。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本質上涉及兩個問題:壹是司法機關是否擁有司法解釋權,二是誰賦予其司法解釋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1981,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司法工作和檢察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

這是司法機關進行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但該概念並不表明司法解釋的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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