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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毆打、威脅、糾纏、圍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生命自由的。妳觸犯了哪條法律?

1,妨礙公務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害公務罪,其中第壹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礙公務的最高刑罰是三年監禁,過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是七年監禁。

2.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三個罪名以妨害公務罪為主,故意傷害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只在這個範圍之外適用,主要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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