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宣告死亡應符合以下條件:(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被告人已離開住所或居所,無任何消息,處於生死不明狀態。(二)失蹤達到法定期限的。也就是說,失蹤者在法律規定的壹段時間內下落不明。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消息消失的次日起計算,因戰爭原因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的次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僅適用於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果能證明失蹤人無法生存,則兩年期限不受限制。(三)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範圍和失蹤的範圍完全壹樣。(4)法院的受理和聲明。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須先發出1年尋找失蹤人通知書,3個月因意外事故尋找失蹤人通知書。公告期屆滿,確認生死不明的事實後,由法院判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判之日為被告人死亡之日。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只宣告失蹤,不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