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提供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與解析、信息發布、搜索引擎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是本罪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壹)提供域名註冊、解析等互聯網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的;(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在線支付、在線預訂、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三)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