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規劃原則
(壹)落實國家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二、土地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土地所有權和變化;
(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
(3)土地條件。
三、下列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應進行檢查:
保護耕地;
(二)土地的集約利用;
(三)編制和實施全國空間規劃;
(四)國家土地管理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土地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空間規劃編制前,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