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制包括23個稅種,根據其性質和功能大致分為七類:
1.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服務行業發揮監管作用;
2.資源稅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差異形成的差別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起調節作用;
4.特殊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實現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對某些財產和行為起調節作用;
6.農業稅包括農業稅和牧業稅,主要對取得農業或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
7.關稅主要針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征收。
上述稅種中的關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在1996之前壹直由金融機構征收管理,1996之後改為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