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通過了作為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法》,雖然不是真正的憲法,卻奠定了憲法的基礎。
憲法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通常規定壹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等首都和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制度,涉及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它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我國* * *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