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受教育權問題上,1954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建立並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構,以確保公民享有這壹權利。”"國家特別重視年輕人的身體和智力發展。"1975號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1978號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逐步增加各類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設施,普及教育,以確保公民享有這壹權利。”"國家特別關註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本條規定基本保留了1954憲法和1978憲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由於國家發展各類學校和文化教育設施的內容,在本法第19條關於國家教育制度的內容中已有規定,故本條不再規定。
根據這壹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以憲法為基礎,先後制定了壹系列以教育法為基礎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教育,並且鼓勵自學。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