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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413個罪名,加上新增的9個罪名。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有422個,其中過失犯罪48個,占總數的11%;故意犯罪374起,占總數的89%。

法律分析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給予哪些刑事處罰,是法律規範的總稱。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刑法也可以分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的人、時間、地點和事件(罪)的刑法,也稱單獨刑法和附屬刑法。行政刑法制裁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刑法和行政法對某種行為進行處罰,主要是因為它在道德上是惡的,而是因為它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具有危害性。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會隨著社會管理和運行方式的改變而減弱或消失,在不同的社會和時代並不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比如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投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社會的危害並不大。與刑法的這種劃分相對應,從犯罪的角度看,理論上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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