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種。處罰主要有五種:1,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2年,數罪並罰不超過3年。2.刑事拘留。刑期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3、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4.終身監禁。5.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附加刑有三種: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